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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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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精神,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。

一、入会费

凡加入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机构,按照会员级别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。

(一)普通机构会员:入会费6万元人民币;

(二)理事机构会员:入会费10万元人民币;

(三)常务理事机构会员:入会费15万元人民币;

(四)副会长以上机构会员:入会费30万元人民币。

二、年费

按照会员级别,本会会员交纳年费标准如下:

(一)普通机构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3000元;

(二)理事机构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5000元;

(三)常务理事机构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8000元;

(四)副会长及以上机构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年费1万元。

三、按照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范围开展各项活动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。

四、会员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,年费于每年6月10日前缴纳。

五、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费。

六、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七、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,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八、本办法于2009年6月3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即日起生效。

九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办公会。